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43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华泽商贸有限公司良乡分公司销售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华泽商贸有限公司良乡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7663722-7
法定代表人:龚仰颂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30日从北京同创佳艺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印有“净含量350克的、生产日期2014年1月2日、生产企业北京东华泽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单位福建省宁德一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厂址福建省宁德一湖路58号、生产许可证编号QS350914010327的不干胶产品合格证,并将印有上述内容的合格证粘贴在当事人销售的“金骏眉”茶叶礼盒上,共计3盒(6小盒/盒),在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销售,经查证北京东华泽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宁德一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已于2013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且在合格证上使用的QS编号350914010327系福建省福安市葆青茶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至2014年8月5日检查时止,上述商品未销售,售价500元/盒,货值金额1500元。相关证据: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当事人负责人龚仰颂身份证、授权书、受托人龚满知身份证、租赁合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产品照片;北京同创佳艺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王建清身份证、销售单据复印件、销售说明;礼盒购进单据复印件;福建省宁德一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授权书复印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第 一 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