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0190号
案件名称:袁海龙(北京宏丰顺发绒类经营部)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袁海龙(北京宏丰顺发绒类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食品监督抽检,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南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鲜肉厅31号袁海龙经营的北京宏丰顺发肉类经营部共抽取了1件牛肉和1件羊肉样品,2015年1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市场监管科接到检测报告。报告检测结果显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农业部235号公告标准,(盐酸)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N0:221400000447、N0:221400000449)。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3日将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及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有复检权利,现场查看台账,所售抽检不合格鲜肉均为2014年12月22日凌晨购进,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不要求复检。我局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并对其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自述被抽检牛羊肉是2014年12月22日凌晨购进的,有检疫票,牛肉的票号是NO.1137624088、羊肉票号是NO.1132532039。牛肉和羊肉分别进了50公斤,牛肉进货价格为23.5元/斤,一共是2350元,24元/斤卖的,羊肉进货价格18.5/斤,一共是1850元,羊肉不同部位销售单价不同,获利50元。摊位不缴税。牛羊肉已经全部销售,没有库存。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货值金额4200元,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