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26号
案件名称:李春华(北京春华旺小卖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春华(北京春华旺小卖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28日至2015年8月18日,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兴福兴发农副产品市场A1商铺,擅自从事现场加工制售发面饼、烧饼、面条等面制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加工制售面制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200元,违法所得共计720元。当事人用于现场加工制售面制品的经营工具有案板、擀面杖、铝盆等工具,现场检查时已无原料,且已将当日加工的面制品售出。又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生产销售的发面饼,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铝含量为28.3 m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60-2014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708 02-06);同批生产销售的白烧饼经检测单位检测,铝含量为43.1 m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60-2014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70802-07);同批生产使用的面粉经检测单位检测,铝含量为51.2m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60-2014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70802-08);同批生产销售的面条经检测单位检测,铝含量为45.6 m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60-2014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70802-09);同批生产销售的糖烧饼经检测单位检测,铝含量为49.9 m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60-2014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70802-10)。当事人生产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已计入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中。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