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橙天嘉禾上地影城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橙天嘉禾上地影城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694021-5
法定代表人:伍克燕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6月15日接到举报材料,内容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现场制售爆米花的经营活动。2015年6月16日10时40分至11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韩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79)、李成军(行政执法证号:57040073)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1号楼四层04-05的北京橙天嘉禾上地影城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现场制售爆米花的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亮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购入原料,从事现场制售爆米花的经营行为,上述期间取得营业收入共计7221.5元,即当事人违法所得7221.5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3桶爆米花价值30元,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7251.5元。我局2015年6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爆米花包装袋10个,未发现爆米花原材料及半成品,只发现尚未售出的3桶爆米花,由当事人现场自行销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