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18号
案件名称:侯淑玲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侯淑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侯淑玲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8日,从北京溪光美味食品经营部购进由山东无棣县亮点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8月25日生产的规格为200g/袋的“亮点”牌麻辣带鱼1件(内含5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苯甲酸含量为0.031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 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805-17)。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280元,销售价每件30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共计20元。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9日,从北京新发地玉源食品经销部购进由山东鄄城家佳康食品厂于2014年10月2日生产的规格为130g/袋的辣婆婆油泼面1件(内含6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日落黄含量为3.5×10-3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 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805-18)。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78元,销售价每件9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共计12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90元,违法所得共计32元。又查:当事人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未专用于销售涉案不合格食品,且无证据证明其有专用于经营违法食品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