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60号
案件名称:冯士中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冯士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7日10时00 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任北(行政执法证号:57040127)、张海玲(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环岛西南侧清河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中心(食品厅一排6号)当事人经营的豆丝进行抽检,于当日送达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5年9月21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GL15090704-04)苯甲酸检测结果为0.047g/kg,国家标准不得检出,抽检的豆丝不符合GB2760-2014,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2015年9月7日北京金阳光豆制品有限公司配送给当事人130公斤豆丝用于销售,截止立案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自述配送的豆丝进价为2.6元/公斤,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货值金额为780元,违法所得为442元,销售期间未缴税。当事人自述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从事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