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10119号
案件名称:马连龙(北京市怀柔县龙春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马连龙(北京市怀柔县龙春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马连龙(北京市怀柔县龙春商店)经营的自贡露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的山椒鲜竹笋,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依据GB 2760-20143标准,该样品二氧化硫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其后对马连龙进一步调查核实其违法所得12元,涉案货值金额9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