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第270021号
案件名称:李占民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李占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1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1月28日由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其中水分一项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2月15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同时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18日从北京西郊鑫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牛肉区115号吴彩荣处购进由天津市九驰肉牛屠宰厂生产的牛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No.1135980769,签发日期:2015年1月18日)一头共计400斤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食品经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5009.3-2010(第一法)。至立案时止上述牛肉当事人已全部售出,共计400斤,进货价格每斤22元,销售价格每斤22.3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120元。货值金额8920元。当事人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不是专用于销售涉案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