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61 号
案件名称:赵刚(北京赵刚赵强鲜肉店)销售兽药残留、水分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刚(北京赵刚赵强鲜肉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0日,我局收到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牛通肌抽检样品中,克伦特罗含量4.47,不符合GB2762-2012的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水分含量77.9,高于国家标准限量≤77,不符合GB18394-2001的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牛后腿肉抽检样品中克伦特罗含量5.39,不符合GB2762-2012的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水分含量77.5,高于国家标准限量≤77,不符合GB18394-2001的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