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270015号
案件名称:朱闽闽(北京香山宏祥商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未按照规定建立采购、销售等经营记录案
当事人名称:朱闽闽(北京香山宏祥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0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未按照规定建立采购、销售等经营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7日整改,2015年2月25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其复查,当事人未能按时按规定整改,执法人员对其下达第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立案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