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04号
案件名称:高鹏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鹏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3日9时50分至10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朱房北一街富驿商旅酒店一层高鹏伟经营的“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高鹏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和食品:货架2个、加多宝、太平饼干等(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经调查当事人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4年12月3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57.5元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86.5元整,营业期间未缴税。未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行为对人体造成损害。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