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1339
案件名称:连家栋(北京叶子飘香茶业经营部)经营添加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连家栋(北京叶子飘香茶业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董亮、石瑾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铁观音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检后现场已无此茶叶剩余。2015年6月24日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GZAGRBUB0600182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稀土不符合GB2762-200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5年7月8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14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迟凯、赵元力予以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铁观音是从北京市马连道清溪茶叶市场内以每公斤260元的价格购进5公斤,在经营场所以每公斤300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5公斤,于2015年5月22日售完,货值金额1500元,从中获利200元。未缴纳税金。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