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00007号
案件名称:王生(北京蓬生千客隆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生(北京蓬生千客隆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顺义区牛山镇官志卷村前街1号你经营的北京蓬生千客隆进行抽样送检油炸花生仁(商标:喜爹爹,规格:188克/袋,生产日期:20150513),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020-RLSP15586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酒鬼花生仁(商标:俊飞,规格:180克/袋,生产日期:20150601),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020-RLSP15586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兰花豆(商标:盛佳十三香,规格:140克/袋,生产日期:20150615),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020-RLSP15586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7月20日从北京市兄弟百货批发部购进兰花豆5袋,每袋2.5元;油炸花生仁5袋,每袋4元;酒鬼花生仁5袋,每袋3.5元。并以兰花豆每袋3.5元,油炸花生仁每袋5元,酒鬼花生仁每袋4.5元,全部售出,你(单位)销售以上三种产品货值金额65元,获违法所得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