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1163号
案件名称:鲁颖(北京新颖进口食品批发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鲁颖(北京新颖进口食品批发商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编号:(京朝)食举登〔2015〕430005号的举报,反映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新东郊商城西区1层B005无《食品流通许可证》违法经营食品。2015年9月7日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新东郊商城西区1层B005进行检查,发现该区1层B005为一店铺,招牌为“北京新颖进口食品批发商行”,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为鲁颖,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我局于2015年9月7日正式立案,由迟凯、赵元力承办此案。2015年9月17日鲁颖接受我局调查,根据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认定鲁颖从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共计123天,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新东郊商城西区1层B005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主营预包装食品。检查现场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蜡笔小新果冻3袋,阿卡娜汽水2瓶,米跳熊米酥5袋,按销售价格核算货值金额为38元。因当事人未建账,口述销售食品5000元,从中获利350元,故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5038元,违法所得3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已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