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914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经营重金属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销售的山东日照嘉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嘉瑞牌海蜇头”进行抽样检测时发现该产品重金属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已构成销售重金属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海蜇头3袋进价6.6元/袋、销售价12.5元/袋。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75元,没收违法所得177元,罚款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