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87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525646-9
法定代表人:BRUNO MERCIER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5日9时35分至10时1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你单位销售的黍一菽二有机高粱米(930g/桶)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经营货架及库存检查,共计检查黍一菽二有机高粱米31桶(930g/桶),未发现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且都在有效期内。经调查,举报人提供了你单位销售的黍一菽二有机高粱米1桶(930g/桶)实物及购物小票,证实你单位销售的黍一菽二有机高粱米1桶(930g/桶)未标注生产日期。你单位自2015年4月7日从上海发宝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黍一菽二有机高粱米36桶(930g/桶),截止至2015年9月25日检查时,你单位共销售一菽二有机高粱米3桶(930g/桶),上述食品进货价格为22.564元/桶,销售价格为31.8元/桶。你单位因接顾客反映上述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于2015年9月21日主动对剩余的黍一菽二有机高粱米采取了下架措施并进行内部盘查,未发现有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你单位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1.8元,违法所得9.236元,未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