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66号
案件名称:张洪义(北京宾鹏义兰食品经营部)未按照规定建立采购记录案
当事人名称:张洪义(北京宾鹏义兰食品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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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石艳国(执法证号:57040167)、包亚妮(执法证号:57040234)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甲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物流港F4-C-195、196号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采购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其7日改正。2015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份共购进木耳1.9吨,进价5000元/吨,售价5100元/吨。截止执法人员7月9日检查时,已售出1.7吨木耳,剩余0.2吨。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8670元,违法所得170元,尚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