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玉泉路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玉泉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0423229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寿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2号的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玉泉路店食品超过保质期。2014年12月23日10时00分到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田志民(执法证号:57040106),高秀亮(执法证号:5704010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2号的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玉泉路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待售的五香酱鸭肝,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12月12日,保质期0-4°C下45天。发现该单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