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74号
案件名称:马连龙(北京市怀柔县龙春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马连龙(北京市怀柔县龙春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经营的唐山市丰润区宏海肉联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日的八珍猪蹄,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依据GB 2760-2011标准,诱惑红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属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其后对马连龙进一步调查核实其违法所得15元,涉案货值金额12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