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食 罚〔2014〕19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富通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富通桥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600013664
法定代表人:王宗富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6日,收到市局稽查总队转来案件线索,显示2014年7月10日,我局配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副食厅的北京京富通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白酒进行抽样。经检验,该公司销售的该公司销售的由哈尔滨龙后酒厂生产的2014年6月13日生产的5000ml,60度老军工酒,2012年1月31日生产的5000ml,55度老军工酒, 2012年1月31日生产的5000ml,65度老军工酒,共计3种白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55度老军工酒进货8痛,进价每桶20元,销售了3桶,售价每桶40元。货值160元,销售额120元,利润60元。60度老军工酒进货8痛,进价每桶22元,销售了3桶,售价每桶44元。货值176元,销售额132元,利润66元。60度老军工酒进货8痛,进价每桶24元,销售了3桶,售价每桶47元。货值192元,销售额141元,利润69元。上述6种商品货值总额是528 元,利润总额为1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故存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属于《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