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食 罚〔2014〕201 号
案件名称:北京润龙甘霖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润龙甘霖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604270907
法定代表人:王秀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8日,收到市局稽查总队转来案件线索,显示2014年8月6日,我局配合“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神驹村村委会北2500米的北京润龙甘霖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日,规格为18.9L/桶,宝灵山天然饮用水进行了检测。经检验,该公司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依据GB 19298-2003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北京润龙甘霖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日,规格为18.9L/桶宝灵山天然饮用水91桶,成本价每桶3.43元,销售了91桶,售价每桶4元。货值364元,利润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