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 )食药监食 罚〔2014〕199 号
案件名称:北京林海祥瑞食品经销部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林海祥瑞食品经销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604267002
法定代表人:杨芳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6日,收到市局稽查总队转来案件线索,显示2014年7月10日,我局配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甲27号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酒水街21号的北京林海祥瑞食品经销部销售的白酒进行抽样。经检验,该公司销售的由黑龙江省哈尔滨江东白酒厂生产的2014年4月3日生产的哈尔滨老窖酒,检测结论为总脂项目不符合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42度哈尔滨老窖酒进货3箱,每箱9瓶,共计27瓶。进价每瓶10.5元,售价每瓶15元,售出5瓶,其余22瓶未售出,已退回厂家。货值金额285元,利润2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