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101号
案件名称:李春江(北京亿隆强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春江(北京亿隆强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0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茶坞车站(信用社东15米)的北京亿隆强商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北京闽松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古福牌产妇红糖6袋,生产日期2012年11月2日,保质期:18个月,属于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其后对李春江进一步调查核实其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39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