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怀 )食药监食罚〔2015〕130161号
案件名称:北京诚信佳兴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诚信佳兴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诚信佳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诚信佳兴熟食批发店)进行监督抽检,2015年9月15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为SC-SCBJZ150116号。检验结论“经检测,所检项目菌落总数,CFU/g(≤8000/3.2X105);大肠菌群,MPN/100g(≤150/≥2.4X104)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生产批次为2015年04月11日的酱香猪肝为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1日从北京春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酱香猪肝20kg,进货价格是18元/kg,销售价格是20元/kg,销售额共计20*20=400元。至2015年9月15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额为4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9月15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