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食当处字(2014)14号
案件名称:马连龙(北京市怀柔县龙春商店)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案
当事人名称:马连龙(北京市怀柔县龙春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