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60001号
案件名称:耿志英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耿志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耿志英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29日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南河村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北京大石窝益佳副食商店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项目包括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经核实,该商店负责人为耿志英,该当事人承认在经营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已过期,经营场所内有干脆面2袋、沙琪玛2袋、牛奶糖2袋,香米饼2袋、小食品6袋,未发现其他食品,我局于当日立案。经核实,当事人2015年1月29日在自有房屋内(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南河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已过期,截止到2015年1月29日涉案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200元。用于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干脆面2袋、沙琪玛2袋、牛奶糖2袋,香米饼2袋、小食品6袋被我局扣押,现场未发现其他食品。此案于2014年2月12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