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4]160007
案件名称:胡连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连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玉林东里三区3号楼西侧平房的胡连伟批发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扣押燕京啤酒、农夫山泉矿泉水、美汁源果粒橙等20个品种,数量共计225箱。经调查核实,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胡连伟主要从事批发啤酒、矿泉水、饮料的经营活动,胡连伟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为9270.7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