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15号
案件名称:江天荣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江天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江天荣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8日,从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港F3-A-045号摊位高云秀(食品流通许可证号:SP1101081050071579)处购进由临沂市明珠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09月26日生产的规格为960g/瓶的“喜客源”牌糖水山楂罐头2瓶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1.5g/kg(国家标准为≤0.65g/kg),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905-09)。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瓶4元,销售价每瓶5元,均销售给食药监管部门用于抽样检测。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共计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