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监 食罚〔2015〕020002 号
案件名称:北京同利欣缘商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同利欣缘商贸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0日以每袋3元的价格从北京瑞丰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标称天津市柳园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40±5克/袋、批次为2014-09-29的休闲精品(蚕豆)10袋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每袋3.8元。201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上述休闲精品(蚕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16565-2003的要求,酸价指标不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至2015年1月7日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标称天津市柳园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40±5克/袋、批次为2014-09-29的休闲精品(蚕豆)4袋(检测机构用于检测),尚未售出的6袋已退回供货商。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休闲精品(蚕豆)的货值金额为38元,违法所得为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