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31210号
案件名称:吴卫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案
当事人名称:吴卫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09月07日至2015年09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中华女子学院一层餐厅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活动,其提供了截止案发时销售食品的销售结账单,经统计营业期间总收入为3964元,违法经营销售食品净利润共计798元,税率为零,现场发现待售的食品有可口可乐零度(500ml装)27瓶、雪碧(600ml装)27瓶、康师傅冰红茶(550ml装)21瓶、统一绿茶(500ml装)16瓶,货值合计247.4元,故核定当事人违法所得798元,当事人货值金额合计4211.4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