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11号
案件名称:王迪(北京佳锦源食品经营部)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迪(北京佳锦源食品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迪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8月16日,从北京金彪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辽宁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老渔村远洋食品厂于2014年8月1日分装的规格为60g/袋的“长河岛”牌烤鱼片1件(内含4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3-13)。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240元,销售价每件25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3日,从北京冀顺兴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河南通许县方一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生产的规格为138g/袋的“方一”牌鸡汁棒1件(内含10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3-18)。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共计5元。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3日,从北京冀顺兴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河南汝州市湘汝食品厂于2014年10月6日生产的规格为118g/袋的“大福乐”牌开胃丝1件(内含10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3-19)。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25元,销售价每件13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共计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