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2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顺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仁和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顺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仁和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483220-4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15年7月6日从北京锄禾食品有限公司购入的锄禾黑芝麻核桃粉和核桃燕麦片,分别购入12袋和18袋,两个产品进货价格都是22元/袋;于2015年6月23日从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购入中老年营养燕麦片和纯味藕粉,两个产品都购入24袋,进货价格分别为27.8元/袋和20.19元/袋。2015年7月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销售的16样食品抽样检验,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其中当事人销售的锄禾黑芝麻核桃粉(规格:595克/袋;生产厂商: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04月30日)检验结论:“送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Q/CPCHS 0013-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核桃燕麦片(规格:595克/袋;生产厂商: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02月13日)检验结论:“送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Q/CPCHS 0013-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中老年营养燕麦片(规格:800克/袋;生产厂商: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6/07)检验结论:“送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Q/GLZHQ 001S-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纯味藕粉(规格:700克/袋;生产厂商:广西大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4/09)检验结论:“送抽样检验,霉菌不符合Q/GXDF 0002S-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锄禾黑芝麻核桃粉、核桃燕麦片、中老年营养燕麦片、纯味藕粉,购进后,分别以26.3元/袋、26.5元/袋、32.5元/袋、22元/袋的价格在2015年8月18日前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100.6元,获违法所得288.8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