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2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双兴仁和大卖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双兴仁和大卖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322274-3
法定代表人:王秀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3月10日从北京宏久金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咳地佬(商标:甜兴;规格:170克/袋;生产单位:腾冲县腾越镇新兴果品厂,生产日期:2014年11月8日)购入6袋,进货价格为11元/袋;通海酱菜(商标:通海牌;规格:300克/袋;生产单位:云南省通海县酱菜厂;生产日期:2015-1-5)购入2袋,进货价格为16元/袋. 2015年3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对当事人销售的14样食品抽样检验,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咳地佬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乙酰磺胺酸钾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通海酱菜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不合格批次的咳地佬、通海酱菜,购进后,分别以12元/袋、18元/袋的价格在2015年5月23日前全部售出(抽样检测)。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8元,获违法所得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