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铁分)食药监食罚〔2014〕6 号
案件名称:北京西新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西新隆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002717734
法定代表人:倪岩权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于9月12日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站分局移送的“关于对西新隆天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申诉举报”信2件,9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核实你单位主体情况及涉案食品与举报信息一致。经查,你单位经营的友谊桥牌阿胶蜜枣和老李家炒货牌炒葵花子,其中阿胶蜜枣现存19袋,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示每百克含钠30.2(mg)、能量标示单位“KJ”。老李家炒货牌炒葵花子现存32袋,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标示每百克含钠为2980(mg)、营养素参考值15%;每100克含碳水化合物1.5克、营养素参考值1%,上述阿胶蜜枣《营养成分表》中钠每百克含量值的修约间隔、能量每百克单位“KJ”标示以及炒葵花子《营养成分表》中钠的营养素参考值计算、碳水化合物参考值标示均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规定标示,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你单位的《食品进货台账》显示上述阿胶蜜枣和炒葵花子进货总数分别是24袋、70袋。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述两种食品的行为,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你单位经营上述两种食品的货值金额743元、违法所得18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铁路车站地区分局,2014-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