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44号
案件名称: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09909869
法定代表人:赵国斌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2日,我局接到局食品流通科移交的案件显示,2014年8月19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单位销售的下列产品进行了抽检:1.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40604,规格型号为220g/袋,标称商标新年华,标称生产企业兰州嘉年华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品梅肉进行抽样,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5009.28-2003《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5009.29-2003《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5009.140-2003《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进行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结果0.93g/kg,标准要求≤0.35,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进一步调查,上述三种产品都是2014年8月17日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副食厅边10号的北京家旺顺发食品销售部购进的,执法人员调取了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复印件,当时三种产品各购进了10袋,各采样4袋,剩余的6袋都售出了。一品梅肉的进货价格是每袋7元,销售价格是每袋7.5元,酒鬼花生的进货价格是每袋5元,售价5.5元,酒鬼素蹄筋进货价格是每袋2元,售价每袋2.5元,三种产品总的货值是140元,销售利润是9元,当事人已经领取购买抽取样品的费用,因此三种产品总的利润为9+6=15元,执法人员确定此案的违法所得为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