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燕)食药监食罚【2015】010012号
案件名称:周宏远(北京鸿利燕房副食店)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周宏远(北京鸿利燕房副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宏远
主要违法事实:1、当事人销售的真欧阳鸡汁牛肉(调味面制品)于2015年5月4日接受监督抽验,检测结果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超标,被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的进货来源不能确定,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3、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购销台账记录,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燕山分局,2015-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