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75号
案件名称:李金明(北京李金明豆制品销售部)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金明(北京李金明豆制品销售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604190320
法定代表人:李金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5日,收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案件批转单,显示案件编号为2015000800364号,显示2015年1月6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位于北京通州区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综合食品厅豆制品4号的北京李金明豆制品销售部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该销售部经营的内酯豆腐,生产日期为2014年01月06日,规格型号350克/盒,标示生产者名称北京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依据GB2711-2011《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4年版)的通知》进行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实测值3900CFU/g,标准指标≤ 750CFU/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进一步调查,2015年1月6日,北京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给我销售部配送了20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01月06日的内酯豆腐,单价0.6元,按每盒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时抽检时抽了9盒,其余11盒全部售出。李金明提供了产品采购内酯豆腐的销售专用凭证及自己简单记的流水账,该批内酯豆腐总的该销售部按每盒1元收取了买样费,所销售的内酯豆腐还未缴税,因此总的利润是4.4元+3.6元=8元,违法所得为8元。货值金额为1元×20=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