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30163
案件名称:梁继元(北京梁继元豆制品销售部)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梁继元(北京梁继元豆制品销售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梁继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2日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移送的有关事项告知单,告知于北京鲟香来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东北水拉皮,采购于我所管辖的北京市怀柔区天毅裕隆农副产品市场内118号的北京梁继元豆制品销售部。东北水拉皮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20日从北京水裕仟豆制品加工厂处购进东北水拉皮20袋,进货价格是1元/袋,销售价格是1.3元/袋,销售额共计1.3*20=26元。至2015年9月22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额为26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6元,违法所得6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9月22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