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23
案件名称:杨春霞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杨春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1477275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10日对杨春霞经营的牛腩肉进行专项抽检,2015年3月16日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21202-12)显示克伦特罗检测结果为0.505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四批),判定牛腩肉中检出的克伦特罗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10日从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个叫底雪兴的个体户手里购进了由香河县祥龙清真肉类加工厂生产的牛腩肉(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9.3斤用于销售。进货价格每斤24.5元,销售价格每斤30元,当日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51.2元。货值金额279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索要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不是专用于销售涉案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