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121号
案件名称:段丽文(北京北琦龙源桶装水销售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段丽文(北京北琦龙源桶装水销售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段丽文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潘家园16号楼3单元102室的北京北琦龙源桶装水销售部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12月1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转来的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GC1400137121),报告表明北京北琦龙源桶装水销售部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规格为18.9L/桶的“远代”桶装山泉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规格为18.9L/桶的“远代”桶装山泉水共计40包,每桶进价3元,共计进货金额120元,已全部售出,每桶售价7元,合计售货金额28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80元,违法所得160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