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12号
案件名称:刘庆利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庆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6日,当事人从新发地市场以1.5元/瓶购入“娃哈哈”饮用纯净水12瓶,以2元/瓶购入“统一”冰红茶、“统一”绿茶,“康师傅”茉莉花茶、“康师傅”冰红茶各1箱,每箱15瓶,进货金额共计138元。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18日开始对外销售上述商品,至201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当事人共售出“娃哈哈”饮用纯净水10瓶(2.5元/瓶),“统一”冰红茶11瓶、“统一”绿茶12瓶、“康师傅”茉莉花茶9瓶、“康师傅”冰红茶13瓶,上述四种饮料都是4元/瓶,销售金额共计205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剩余“娃哈哈”饮用纯净水2瓶,“统一”冰红茶4瓶,“统一”绿茶3瓶,“康师傅”茉莉花茶6瓶,“康师傅”冰红茶2瓶。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按照当事人销售价计算,上述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7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