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30032号
案件名称:周菊(北京康庄周菊综合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名称:周菊(北京康庄周菊综合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菊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八益牌500g/袋装绿洲魔芋素食及江海牌计量称重大盐水肠(淀粉肉肠)进行抽样检测。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报告做出当事人经营的乐陵市绿洲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20111的500g/袋装八益牌绿洲魔芋素食中的二氧化钛一项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天津市西青区江海肉类食品厂生产的批次为2015年3月15日计量称重的江海牌大盐水肠(淀粉肉肠)中的脱氢乙酸钠一项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该报告后我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同批次的八益牌绿洲魔芋素食及江海牌计量称重大盐水肠(淀粉肉肠)。2015年6月9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胡亚文、胡满霞承办此案,至2015年6月15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