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40011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天翔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六十五号店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天翔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3439546-2
法定代表人:许少川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校内10区甲45楼地下室的北京物美天翔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六十五号店经营的由重庆爽溜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友圆”泡椒猪脆,90克/袋,生产日期2015/03/16进行食品抽检,样品加封封条送至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5年7月13日接到检测报告(NO:GL15061602-01),显示送检样品中过氧化氢的检测结果为3.95mg/kg,超过标准不得检出的要求,单项判定:不合格。2015年7月15日送达了检测报告至北京物美天翔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六十五号店,当事人无异议。同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未发现销售同批次的“友圆”泡椒猪脆。2015年7月16日经领导批准正式立案。2015年7月11日重庆爽溜溜食品有限公司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快递的检测报告,五个工作日内未接到该生产厂家提出的复检申请。2015年7月27日对北京物美天翔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孙彬进行调查证实上述违法行为属实。2015年5月16日由北京通世工贸有限公司配送2015年3月16日批次的友圆泡椒猪脆20袋,每袋3.5元,共计人民币70元;2015年7月13日前销售14袋,每袋4.8 元,合计销售人民币67.2元;剩余6袋丢失进行了报损处理。禁止生 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0元。由于上述食品营业收入为-2.8元,所以无违法所得。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在卖场冷藏展示柜内售卖,不专用。北京物美天翔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六十五号店不具备独立经济核算能力,相关法律责任由北京物美天翔便利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