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14号
案件名称:李利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当事人名称:李利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利昌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中旬,从大兴旧宫商户金艳方(注册号:110115601025888)处,购进调味面制品(广式香肠味)、调味面制品(打狗棒)、调味面制品(香辣棒)用于销售,该食品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0日,从北京锐辰巨鑫食品经营部购进的调味面制品(齐天大圣)用于销售。该食品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于于2014年10月2日,从廊坊市亿佰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调味面制品(麻辣小虾仁素食)和调味面制品(薯我第1)用于销售。上述食品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36元,违法所得共计67元。又查:当事人采购调味面制品(广式香肠味)等不合格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