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16号
案件名称:刘翠香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刘翠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翠香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1日,购进郑州市奇佳食品厂于2014年10月15日生产的规格为150g/袋的“奇佳”牌调味面制品(麦农香片)1件(内含7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3-04)。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91元,销售价每件105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共计14元。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初,从北京顺昌洪食品门市部金艳方处购进郑州市小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生产的袋装未标重“小鹏”牌调味面制品(玉米香肠味)1件(内含12包)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3-07)。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80元,销售价每件192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2元,违法所得共计12元。当事人于2014年10月初,从北京顺昌洪食品门市部金艳方处购进由郑州市小鹏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7日生产的袋装未标重“小鹏”牌调味面制品(素食魔味鸡米)1件(内含12包)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3-08)。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80元,销售价每件192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2元,违法所得共计12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89元,违法所得共计38元。又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且未查验调味面制品(麦农香片)的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