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54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大楼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大楼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2日9时30 分至10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任北(行政执法证号:57040127)、张海玲(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大楼当事人经营的“百花牌荆花蜂蜜”进行抽检,送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5年7月17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GL15061602-03)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2.4×103CFU/g,国家标准为≤1000CFU/g,抽检的“百花牌荆花蜂蜜”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4963-2011,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被抽检“百花牌荆花蜂蜜”是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和6月13日向总公司订货购进的,购进“百花牌荆花蜂蜜”共计24瓶用于销售,两次的“百花牌荆花蜂蜜”生产日期均为2015.04.07。抽检“百花牌荆花蜂蜜”已全部销售。当事人自述不合格“百花牌荆花蜂蜜”进货价格19.64元/瓶,销售价格25.90元/瓶,销售的税额68.48元,违法所得共计81.76元,货值金额621.60元。当事人自述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