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17
案件名称:刘景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景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9日和20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2位群众举报,2015年1月27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行政执法人员杨国才(证件号:57040160)、董婷(证件号:5704016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甲四号A院南平房的“商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售卖饮料、方便面等食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5年3月2日调查核实,刘景波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7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从北京海淀区田村街道葛现勇食品经营部进货10箱康师傅桶装方便面,进货单价为50元/箱,已销售4箱,销售单价为72元/箱;进货10箱康师傅冰红茶,进货单价为32元/箱,已销售5箱,销售单价为45元/箱。上述食品进货总价为820元,已销售总价为513元,未销售食品总价为657元,获利153元,未缴税。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70元,违法所得为153元。摆放以上违法经营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商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销台账记录,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