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270003号
案件名称:肖荣栋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肖荣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0日15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季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李源(证件号:57040091)、石艳国(证件号:57040167)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锦绣大地商务在线一层B座105、106、108号商户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4年12月经他人推销购进预包装食品盐焗鸡调味粉102包(500g/包,生产厂商:梅州市梅江区干才村国道旁,产地广州省梅州市,生产日期2014年11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35元/包,销售价格40元/包。宝鼎黑水榄65罐(350g/罐,生产厂商:鹤山市启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鹤山市沙坪镇东升村251号302房,生产日期:2014年11月25日,保质期36个月),进货价格5元/罐,销售价格10元/罐。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销售盐焗鸡调味粉100包,未售出2包;已销售宝鼎黑水榄60罐,未售出5罐。违法所得800元,货值金额4730元,当事人没有建立账目记录,也没有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