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72
案件名称:柳红卫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柳红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柳红卫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8日根据投诉举报检查发现柳红卫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销售桶装水的经营活动,该行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从今年8月3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7号院2号楼对面租了一间10平方米的房,既当宿舍又当销售桶装水的暂存处,从开始送水到2015年9月18日检查时止共送了400桶水,进货价15元/桶,送货价18元/桶,总共赢利性收入为1200元,未纳税,无专用于经营该食品的工具和设备。经核算,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7200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1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