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13号
案件名称:徐建响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徐建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响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0日,从北京冀顺兴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河南鲲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生产的规格为26g/袋的“鲲乐牌”麻辣香干1件(内含2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2-02)。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80元,销售价每件192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2元,违法所得共计12元。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初,从旧宫金艳方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601025888)处购进山东鄄城家佳康食品厂于2014年9月20日生产的规格为190g/袋的素牛板筋1件(内含10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当事人于2014年10月初,从旧宫金艳方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601025888)处购进沈阳市新艺昌食品厂于2014年9月29日生产的规格为260g/袋的泡椒牛筋1件(内含10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2-08)。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30元,销售价每件14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0日,从北京冀顺兴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河南通许县方一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5日生产的规格为138g/袋的“方一”牌烤肥牛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2-09)。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94元,销售价每件105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05元,违法所得共计43元。又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同时未查验涉案素牛板筋的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


